王先生:我在2006年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今年初交房。可时间到了以后我多次要求将房屋交付,但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后来我经多方查询,才知道开发商已在2006年底将房子卖给另外一个一人,并已经办理了登饱过户手续。请问我还能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给我吗?
福建信海律师所陈水湖、林敏辉:开发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品房“一房二卖”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如果是第二买受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另行仃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崖交付使用,导致无法取得房屋,王先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二买受人仃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第二个买受人是善意的,这时第二买受人和开发商所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二买受人依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先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了,这时王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