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选号不得收订金
■囤积房源严重的要吊销资质和执照
■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另行收费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将被收回
昨日,我省在“国六条”后,首次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控制我省住房供应结构、房价,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提出了系列措施。
供应结构部分项目调整套型结构
我省这次出台的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意见》要求着重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适当控制大套型住房以及商业用房等非住宅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低密度联排高档住房的建设,继续暂停别墅类项目。
对规划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需要调整的,首先对违规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进行调整。
不合规定不发许可证
对规划已审批仍未开工并经明确要调整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适用房廉租房廉租房适用房比率10%
此次出台的相关意见特别要求,各地要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并按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
出让金5%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都安排到偏远郊区?这可不行,《意见》明确说,“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选址,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城市中心区域要安排部分项目……”。
另外还要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安排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适用房只能保本微利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定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用地调控两年未开发收回使用权
今后,在我省囤积土地和炒卖土地的行为将得到彻底制止,此次我省出台的政策再次收紧土地“闸门”。
《意见》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法收回的土地,应主要用于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闲置土地清理结果10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
年度房产计划政府要公布
《意见》指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明确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投放量、存量与增量用地比例,拟供应宗地的区位布局、供应时间以及高档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地比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房产交易认订选号不得收订金
省内绝大部分的房地产项目在开盘前都会通过认购形式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以此转嫁开发成本与风险。今后,这样的预售方式可能不被允许。
《意见》指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采取认购(含认订、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和吊销营业执照”。
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另收费
《意见》要求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等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外收取。
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经济适用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等不正当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市场监测完整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才能使市场的供需情况和有效需求得到及时反映,增强市场透明度,并使百姓避免盲从消费,也可能给开发商提供决策参考。
《意见》指出,我省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尚未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设区市要在9月底前开通。
要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报告和披露机制,定期发布全面、准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消费。
住房规划
各市、县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特别是今明两年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按国家固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按要求分解到具体区域,合理布局,落实到具体项目。
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按规定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厦门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于9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未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暂停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审批。(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