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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督察制度 九大督察局严控地方批地

作者:夏珺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日期:2006-8-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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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督察局严控地方批地冲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此事发出通知。

    通知说,将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同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通知说,将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见附表)。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九大土地督察局督察范围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大连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上海、浙江、福建及宁波、厦门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江苏、安徽、江西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山东、河南及青岛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广东、广西、海南及深圳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湖北、湖南、贵州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重庆、四川、云南、西藏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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