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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客户“跑单” 房产中介出怪招

作者:陈泥 来源:厦门日报 更新日期:2006-10-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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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客户看房子后,最终购房买卖却没谈成,为防止客户“跑单”,中介公司非要消费者作出承诺,保证两年内不买所介绍的房屋,否则拒不奉还1万元的保证金。昨日,这起购房纠纷在思明区12315投诉台终止了调解,消费者若要讨还这1万元,恐怕只能诉诸法律。

    今年9月16日,于小姐与厦门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购买意向书》,欲以400万元购买位于某地的两套住宅。双方在《房产购买意向书》中约定:“于小姐委托该公司洽谈位于某地段的两套房产,中介费为4万元,期限为7天,委托方先支付保证金1万元给该公司。若该公司在委托期限内无法按于小姐的要求洽谈成功,该公司应无息退还保证金。”

    于小姐说,签订意向书后,由于该公司未能在委托期限内谈下这两套房产,她提出了退还保证金的要求。但是,该公司却要于小姐签一张声明书,保证两年内不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这两套住宅。于小姐认为,对方无权提出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应按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还保证金1万元。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10月初,于小姐向12315投诉。

    在工商人员的调查中,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要于小姐写保证书,是为了防止客户与房东串通,抛开中介公司私下成交,也就是俗称的“跑单”。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才要求于小姐签订这样的声明。

    工商人员指出,一方面,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没有理由让消费者写下《保证书》才退保证金;而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中介方在此次交易中所做的前期工作,也应支付一定的酬金。但在12315调解的过程中,中介公司仍然坚持要求于小姐作出“决定不购买此房”的声明,或补签一份看房确认书。而于小姐仍然表示拒绝。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12315工作人员只能建议纠纷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跑单”的现象目前在房屋中介业内较为常见,甚至被业内人士称为“二手房中介业心中最大的痛”。对此,工商部门也提醒说,成熟的二手房市场应该是各方都讲诚信。在房市一路走高的情况下,对于中介公司,可以通过在事前协议中明确约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也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签订任何协议时要仔细阅读,遇上不解的地方要及时咨询相关部门,这样在购买房屋时才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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